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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待遇规定

日期:2008-11-24 15:22 来源:市社保局


(一)企业员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含失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2、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参加工作时间的含义


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三)缴费年限的计算


缴费年限为员工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与视为缴费年限之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调入本市以后应参加本市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视为缴费年限是指经本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前国家正式承认的原有连续工龄年限。


超龄调入的员工由调入单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后,其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非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含将户籍迁入本市的),其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


(四)提前退休的类别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企业参保员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③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


2、病退或退职


企业参保员工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不具备病退的年龄条件,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


(五)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分类


养老保险待遇分为以下两类:


1、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其中养老金由两大类构成:


(1)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①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


②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员工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③调节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调节金为300元;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④过渡性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50元。


(2)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仅限本市户籍员工):过渡性补贴、工龄补贴。


①过渡性补贴:只计发给1994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本市户籍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标准是按1994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计算。


②工龄补助: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本市户籍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标准是:(本人退休后首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补贴)×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5%。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费:


①综合医疗保险: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以其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基金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缴费基数的8.05%计入个人帐户。


②住院医疗保险: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上述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缴交,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列支。


(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5%缴交;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2%缴交。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2、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是: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支付一次性生活费。


一次性生活费支付标准:


深户员工: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非深户员工: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2)退休前离开本市的员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积累额。


(3)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4)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享受:个人帐户余额、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六)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分三个步骤:


第一步、计算每月缴费指数:取员工自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月缴费指数。其中,下列情形的月缴费指数为:


1、员工参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2、1992年8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帐户的员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未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帐户的员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本款第6项规定计算;


3、1992年8月1日后安置到本市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4、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且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2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在本市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5、员工于1-6月份退休的,退休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指数分别按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二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于7-12月份退休的,退休当年每月缴费指数按当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6、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员工,调入时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以及调入时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但没有缴费工资记录或者1992年8月1日后至调入前缴费指数重新计算后低于0.4的,缴费指数均按0.4计算。


第二步、计算平均缴费指数:将员工自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相加,除以其缴费年限的月数,得出平均缴费指数。


第三步、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将平均缴费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享受比例的确定办法为: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不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1.2%;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30%+(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25)×1%。


举例:钟某1967年1月参加工作,1990年调入本市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2006年9月退休。其1990年各月的缴费工资为400元,1991年各月的缴费工资为500元,1992年各月的缴费工资为700元,1993年各月的缴费工资为800元,1994年各月的缴费工资为1000元,1995年各月的缴费工资为1150元,1996年各月的缴费工资为1300元,1997年各月的缴费工资为1500元,1998年各月的缴费工资为1700元,1999年各月的缴费工资为1900元,2000年各月的缴费工资为2100元,2001年各月的缴费工资为2400元,2002年各月的缴费工资为2800元,2003年各月的缴费工资为3100元,2004年各月的缴费工资为3600元,2005年各月的缴费工资为4000元,2006年1月至9月的各月缴费工资为4200元。则:


一、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一)计算自1967年1月至退休时的每月缴费指数


1967年1月至1992年7月共307个月缴费指数均为1;


1992年8月至12月共5个月的缴费指数=700/494=1.4170;


1993年各月的缴费指数=800/679=1.1782;


1994年各月的缴费指数=1000/881=1.1351;


1995年各月的缴费指数=1150/1023=1.1241;


1996年各月的缴费指数=1300/1209=1.0753;


1997年各月的缴费指数=1500/1378=1.0885;


1998年各月的缴费指数=1700/1532=1.1097;


1999年各月的缴费指数=1900/1726=1.1008;


2000年各月的缴费指数=2100/1920=1.0938;


2001年各月的缴费指数=2400/2162=1.1101;


2002年各月的缴费指数=2800/2352=1.1905;


2003年各月的缴费指数=3100/2551=1.2152;


2004年各月的缴费指数=3600/2661=1.3529;


2005年各月的缴费指数=4000/2706=1.4782;


2006年各月1至9月的各月缴费指数=4200/2706=1.5521;


(2)计算平均缴费指数


平均缴费指数=(1×36+1.1782×12+1.1351×12+1.1241×12+1.0753×12+1.0885×12+1.1097×12+1.1008×12+1.0938×12+1.1101×12+1.1905×12+1.2152×12+1.3529×12+1.4782×12+1.5521×9)/477=1.0715


(3)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706元×1.0715=2899元


2、享受比例的确定:


享受比例=30%+(25+7/12-25)×1%=30.58%


3、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2899元×30.58%=884元,钟某的过渡性养老金为884元。


(七)归侨退休的养老保险待遇    


归侨员工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5%的补助费。


(八)特殊工种


1、凡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每年向市社保机构报送特殊工种名录。未按要求报送的,不予审核。


2、凡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员工,应按时向市社保机构申报。经审查后,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员工名单发还企业张榜公示10天。无异议的,则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3、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


4、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


5、对于曾从事多个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员工,须按其从事其中一类(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温、井下、有毒有害)工种的累计年限认定其办理提前退休所需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在任何一类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都达不到年限要求的,不得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不同类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予以核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十)退休员工指纹采验


企业员工经核准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于受理申报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持一张一寸近期彩照到社保机构指纹采集点采集指纹。


退休人员每年应在本人退休的月份或之前的3个月内,在市社保局、各区社保分局、社保站或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指纹验证点提供本人的指纹;在市外居住者可采取指纹卡验证的方式;在国外定居者可采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的方式;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定居者可采取港澳工联会出具证明的方式。为验证指纹或提供证明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补充提供指纹或证明后,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拖延期间停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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