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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缴费规定

日期:2008-11-24 15:20 来源:市社保局


(一)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员工月工资总额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等。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员工缴费工资×18%,其中8%为员工个人缴纳;10%为企业缴纳。


(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员工缴费工资×1%,由企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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