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人:胡为明(身份证号码:432923198304******)
地址:湖南省道县白芒铺镇龙岭头村*组
经查,胡为明2020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间与蒙特空气处理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东莞分厂存在劳动关系,导致多领取了2020年5月期间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207.5元。由于当事人未依法在规定时间内退还费用,且按当事人身份证地址无法完成邮寄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深圳市社会保险稽核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深(宝)社稽催告〔2022〕F3号,本催告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我局于2021年8月28日依法向你送达《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变更决定书》(深社保失待变决字〔2021〕07050013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退回你从我局多领取的2020年5月期间失业保险待遇(多发月份领取过求职补贴的,求职补贴需一并退回)合计2207.5元,退还我局指定账户如下(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开户银行:中行福建大厦支行,账号:743257951520,附言:胡为明+退回失业保险宝安分局)。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宝安社保分局205室稽核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对催告内容无陈述申辩意见。(联系人:周明海、韩晓东,联系电话:0755-23345184)。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