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单位(个人):张天灵
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441322199106******
地址(住所):广东省博罗县柏塘镇龙头村委会元湖小组*号
经查,张天灵在领取深圳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异地再就业未及时停领导致多领2020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未依法在规定时间内退还费用,且按当事人身份证地址无法完成邮寄送达,无法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深社保(鹏)催告〔2022〕09号,本催告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对你在异地用人单位就业同时又领取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3月11日向你送达了《深圳市失业补助金待遇变更并追回决定书》,编号:深社保失补待变决字〔2021〕120000032号,要求你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领取的2020年11月至2020年11月失业补助金待遇共计990.00元到以下账号: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市福建大厦支行
账号:743257951520
附言:张天灵退回失业补助金大鹏分局
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新北路86号208室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晓宾、刘长东,联系电话:0755-84206207)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