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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顺钢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2-07-13 18:10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催告人:刘顺钢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320721197903******

  地址:江苏省赣榆县海头镇龙河村大朱尹四队**

  经查,刘顺钢已于2021年3月入职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并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多领取了2021年3月期间失业补助金待遇共计990元。由于当事人未依法在规定时间内退还费用,且按当事人身份证地址无法完成邮寄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深社保(宝)催告〔2022〕F37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本催告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对你多领取2021年3月期间失业补助金待遇的行为,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9号)第三条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2月5日向你送达了深社保失补待变决字〔2021〕070300043号《深圳市失业补助金待遇变更并追回决定书》,要求你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多领取的2021年3月期间失业补助金待遇合计990元至我局指定账户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行福建大厦支行

  账号:743257951520

  附言:刘顺钢+退回失业补助金宝安分局

  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稽核科205室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周明海、韩晓东,联系电话:0755-23345184)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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