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欢迎您访问深圳市社保局网站。

关于《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12-03 11:28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背景依据

  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发挥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工伤保险两种参保缴费方式中,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已经实行浮动管理;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属于近几年创新出台的方式,在缴费办法、保险期限、项目周期、保险责任主体等方面存在特殊性,暂未实行浮动费率管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5号)等法规政策,要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逐步实施费率浮动管理,促进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2020年1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推进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人社发〔2020〕2号)明确“支持深圳实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浮动办法”。

  二、目的意义

  (一)有利于工伤保险费率制度完善。我市率先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浮动费率办法,可以为全省、全国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提供有益经验。

  (二)有利于我市营商环境优化。实施浮动费率管理,总体上可以降低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均费率水平,减轻大多数施工承包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三)有利于工程建设领域参保扩面。实施浮动费率管理,对“先参保、再开工”施工承包单位给予下浮一个费率档次的优惠,可以激励施工承包单位及时尽早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全覆盖。

  (四)有利于促进工伤预防。实施浮动费率管理,可以发挥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施工承包单位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三、主要内容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概念、支缴率计算方法、考核指标、激励指标、约束指标、限制指标、浮动周期、浮动程序、救济途径和实施时间等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为在本市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办理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

  (二)关于概念界定。第三条界定了浮动费率、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概念。

  (三)关于支缴率。第四条明确了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计算方法,一是以办理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施工承包单位为主体,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承包且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的项目进行合并计算。二是以上年度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占总的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比例来折算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三是以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而非浮动后的实际缴费费率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四是对工伤保险期限终结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如难以按照第四条第一款折算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的,则采取合并计算、顺延考核的方式处理。

  (四)关于免于考核费用。第五条明确了免予考核情形。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主要是通过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对施工承包单位参保项目的工伤风险情况进行考核,对于参保项目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工伤风险提高的施工承包单位上调费率,对于参保项目不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施工承包单位下调费率,从而促进施工承包单位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伤预防工作,切实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因此,将与当期工伤预防没有必然关系的工伤情形、非在施工承包单位所管理的工作场所发生的工伤情形和待遇项目免予考核,以更好“发挥浮动费率机制促进用人单位工伤预防”的作用。

  (五)关于费率档次。第六条明确了费率档次,与《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国家、省、市有关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浮动政策保持一致。

  (六)关于浮动指标。一是第七条明确了以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作为考核指标。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从业人员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均与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有较大正相关关系,因此该指标可以较好地体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伤风险程度变化情况。二是第八条明确了激励指标。通过给予施工承包单位下浮一个费率档次的优惠,激励其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5号)等法规政策关于“先参保、再开工”的要求,在开工前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全覆盖,保障工程建设领域职工尤其是一线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三是第九条明确了对社保领域严重失信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约束措施,第十条明确了对违反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单位的限制措施,以督促施工承包单位遵守和落实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政策。

  (七)关于浮动周期。第十一条明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浮动周期为1年,并明确再次浮动时仍在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等相关事项。

  (八)关于浮动程序。第十二条明确了具体浮动程序。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