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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有关稳岗措施材料的说明

日期:2020-10-29 17:36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保企业:

  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2号)规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的受影响企业在具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条件的基础上,还需符合以下要求: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已建会(或已备案)的企业,提交与自身基层工会组织(或依托备案的工会联合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落款需盖企业公章以及基层工会组织(或工会联合会)公章;未建会(或未备案)企业,可联系各级工会组织协商,联系方式可点击《我市各级工会组织名单》(见附件)查询。

  企业提交的稳岗措施材料的形式内容,由企业与工会组织自主协商制定,我局不做统一规定。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