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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专家解读四

日期:2019-08-29 11:31 来源:市社保局

  1、建筑业工伤职工如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答:建筑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被认定属于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所在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深圳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建筑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后,其工伤待遇如何享受?

  答:按项目参保的建筑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3号)的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建筑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承担?

  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其使用的建筑业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违法分包转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的,如何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答: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工伤保险期满后,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相关待遇如何处理?

  答:建筑业职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遭受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

  6、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照“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如何处理?

  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中,难以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应当以工伤事故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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