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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专家解读三

日期:2019-08-29 11:29 来源:市社保局

  1、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参保缴费的如何处理?

  答:一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是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参保缴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2、如何加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3、按项目参保的建筑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如何申请?

  答:按项目参保的建筑业职工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建筑业职工可否提出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待遇如何处理?

  答: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建筑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5、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劳动合同的,可以提供哪些材料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答: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按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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