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好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我委受理李家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其初次鉴定结论已经作出(深劳鉴初字〔2019〕第1156386号)。因你单位联系方式变动、拒绝签收等原因,我委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话通知等方式,均未能将李家旺初次鉴定结论送达你单位。现将李家旺初次鉴定结论公告送达如下:
被鉴定人:李家旺,身份证号码:420982196003******,工作单位:深圳市佳好美环境科有限公司。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结论如下:
1.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根据(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附录C表C.2上下肢九级1条有关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2.医疗终结时间: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2月28日。
3.停工留薪期: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2月28日。
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15日内)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或直接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本结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