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红燕:
我局于2022年9月9日作出《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不认决字〔2022〕070000199号)。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职工胡红燕(身份证号码:522323199909******)于2022年7月15日在公司车间因突发疾病患病,根据2022年7月15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急性肾盂肾炎,受伤部位是其他。
该员工上述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如对本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