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启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09月26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3〕080800375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职工王红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107******)于2023年6月20日在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四期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3年6月20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腰骶横突骨折(腰椎左侧第1、2横突骨折),受伤部位是腰部。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该员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作出如下决定:认定该情形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