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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2-05 11:09:29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卫生健康委所属各单位,市考试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卫办人函〔2023〕5号)和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医学〔2023〕61号)要求,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4月13、14、20、21日举行。为做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我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组织实施,报名资格审核、报名确认由各报名点负责,资格复审由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考务组织由市考试院负责。

  二、专业类别、各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方式

  (一)专业类别。

  每门专业的中、初级考试科目均为4科: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

  (二)考试方式及时间。

  1.护理学初级(师)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日  期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时  间

  4月13日

  基础知识

  上午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下午14:00—16:00

  4月14日

  专业知识

  上午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下午14:00—16:00

  2.其他112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日  期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时  间

4月13、14、20、21日

  基础知识

  上午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上午10:45—12:15

  专业知识

  下午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下午16:15—17:45

  (三)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确保证件号码一致。

  自2024年起,将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将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同时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将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

  2023年报考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的人员通过部分科目的,在2024年报考其执业范围内的相关专业时,保留2023年通过科目成绩进行滚动管理,两年内通过四个科目的为考试合格,予以发放2024年报考专业的资格证书。

  三、报名条件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2〕6号),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和“珍爱生命、崇尚科学、乐于奉献、团结进取”的广东医生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报考药学、护理、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职称者,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
  报考药(技)士者,具备中专、大专学历。
  报考药(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具备硕士学位。

  报考护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工作满5年;
  2.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工作满3年;

  3.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1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也可以参加护师考试。

  (三)报考药(技)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5.具备博士学位。

  (四)报考护理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

  5.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

  (五)在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考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

  4.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考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诊所。

  (七)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

  5.具备博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

  (八)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报名有关问题。

  符合报名条件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等规定的人员范围,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认。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对上述人员登记造册,存档备查。上述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九)其他相关规定。

  1.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学历或学位证书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2.报名参加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3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并且要符合《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函〔2016〕1379号)等文件规定。

  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3.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4.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5.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四、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预报名。2023年12月1—14日,报考人员除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www.21wecan.com)“考生管理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国网”)预报名外,还须登录“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审核系统”(以下简称“省网”,网址wk.gdwsrc.net)填报报考信息,并上传报考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并分别在国网和省网打印《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以下简称《报名申报表》)和《2024年度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审核表》(以下简称《报名审核表》)。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确保证件号码一致。报考人员须对两网填报信息及省网上传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清晰度负责。

  (二)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和确认

  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均设立报名点,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现场资格审核、确认工作。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均设立报名点(见附件1),受理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政、公安、司法、军队等其他系统所办医疗机构及驻深医疗机构等)的现场资格审核、确认工作。

  1.各报名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现场确认的时间和地点,并2023年12月2—15日期间完成报名确认工作。报名点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名工作的安全平稳实施,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要做好对报考人员的通知和宣传,提前告知报考人员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

  2.各报名点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考生所有报考材料应一次性提交,报名点现场一次性收齐所有证明材料后方可确认报名。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凡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办人员要在申报表“现场审核人员”签名处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签名,同时办理报名确认手续;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报名。

  3.报考人员须根据报名点的确认时间安排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自觉服从报名点考试报名工作相关安排。

  (三)考点审核

  1.2023年12月16日前将国网及省网报名确认数据通过系统提交至考点。12月18日将本报名点审核报告(附花名册)加盖公章送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三路7号中海慧智大厦1A2903)审核,申报人员材料由各报名点留存备查。

  2.2024年1月3日前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将审核报告(附复审通过、不通过人员名单)加盖公章送市考试院,市考试院按规定上报省考区。

  (四)考试缴费

  202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须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看资格审核状态,经考区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2月8日,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卫函〔2019〕826号)执行:初、中级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每人每科75元,纸笔考试每人每科65元。

  (五)考场安排

  考场、试室由考点确定后公布,并在《准考证》上详细标明,2024年4月1—21日期间,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标注的时间及地点参加考试。

  (六)成绩发布及成绩单打印

  考试成绩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上公布。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打印成绩单。

  五、报名材料

  报考人员在国网及省网完成报名后,须同时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至相应报名点完成现场确认。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审查意见、审核人签名及单位公章,证书(证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给报考人员。

  (一)《报名申报表》和《报名审核表》。《报名申报表》和《报名审核表》各栏目内容须与提交的证件及材料信息一致,并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所填写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一致。

  (三)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考点或报名点对学历或学位有疑义的,可要求报考人员提供学历或学位鉴定证明。持国外院校所获学历学位的报考人员,需同时出具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国外取得的相关专业学历对应的中英文课程表。

  (四)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属省外职称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现资格评审表。

  (五)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报考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的人员,须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复印件。

  (八)因换证导致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注册活动未达到相应年限要求的,需提交换证前注册活动相关佐证。

  (九)《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深圳考点考生报名承诺书》(见附件5)。承诺报名时填报信息提交的材料全部真实准确,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一经确认签字,信息不再进行修改。

  (十)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涉及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时间、诊疗科目的,以执业证(有效期内)和医疗许可证(有效期内)为准。

  (二)历史考生填报的证件类型或证件编号如与上一年度(2023年)不一致的考生,需登录“深圳市考试院公众服务互动系统”(http://hrss.sz.gov.cn/szksy/zwgk/tzgg/content/post_6909831.html)申请进行考试成绩的合并。如未按要求提出申请,将默认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2023年)考试成绩,无法进行两年成绩的滚动管理。

  (三)每份材料均要求有审核意见和审核人签名;各报名点须在考务管理系统将考生报名数据导出Excel表格,并打印成花名册,各报名点提交的花名册须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2023年历史考生单独标注,各报名点对于有疑问的材料须在资格审核情况报告单独说明。

  (四)对于初步审核通过的报考人员,在国网和省网同步进行确认,并在国网打印报考人员报名信息确认单,由报考人员本人签名确认。

  (五)各报名点应每半天进行一次材料核对,确保国网、省网、已确认的纸质材料数量一致。对已完成现场确认的省网数据,及时提交至考点进行审核(无须等到确认工作全部完结才提交)。

  (六)纸质材料由各报名点自行保管,请按一定顺序整理,以便查找考点、考区需要复核的考生材料。

  (七)各报名点资格审核工作人员应准确掌握考试政策,正确把握报考条件,并认真审核各项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无误,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确认工作。

  (八)考生成绩发布后,各报名点须将本报名点考试通过人员的《报名申报表》统一送至市考试院审核发证。

  七、军队卫生人员相关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

  军队卫生人员不实行网上报名,由团级以上单位负责报名组织工作,师级以上单位负责对军队卫生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

  (二)报考数据交接和缴费

  团级以上单位派员持介绍信于2024年1月3—9日期间,到市考试院办理军队卫生人员报考数据的交接。军队卫生人员不实行个人网上缴费。

  (三)准考证打印

  市考试院须于2024年4月2—8日期间负责打印本考点军队卫生人员准考证,并通知军队单位在考前集体领取。

  (四)考试实施

  军队卫生人员参加考试必须持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五)成绩发布

  军队卫生人员考试成绩不对社会公布,成绩通知及查询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军事人力资源保障中心负责。

  市考试院须按照《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军队人员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1〕172号)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数据交接、考场编排、考试实施等工作。

  八、其他

  各报名点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按时完成有关报名确认工作,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强化监督执纪力度,做好考试报名工作宣传和舆情监测,完善考试服务保障,积极为考生提供人性化服务,确保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场确认工作联系表

  2.202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3.工作经历证明、转岗证明参考样本

  4.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深圳考点报考人员注意事项

  5.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深圳考点考生报名承诺书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