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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届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1-16 17:34:00

本市各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9号)文件相关要求,请继续做好2018年本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受理与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在毕业年度内(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有求职或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或创业准备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市高校毕业生:

  (一)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家庭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或零就业家庭证明的毕业生);

  (二)残疾高校毕业生;

  (三)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本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三、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本市高校毕业生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网址:www.sz12333.gov.cn/ggjyfw/)网上申报系统提出补贴预申请及上传相关材料,预申请成功后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所在高校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在复印件上,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1.《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原件核对后收回);

  2.本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留复印件);

  3.本人银行账号(校园卡)(原件核对后退回,留复印件);

  4.申请人根据所属情况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所在家庭于毕业年度内属城乡困难家庭的,提供城乡低保证(含深圳市低保边缘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或零就业家庭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留复印件);

  (2)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核对后退回,留复印件);

  (3)在学期间已于生源地或就读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市外高校与本市联合建立的分校、研究生院等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时,须提供校本部出具的未受理求职创业补贴申请的证明文件。

  (二)初核。

  各高校对本校毕业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原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留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本校就业部门公章。

  本市高校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初核。初核通过后,编制本校年度《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花名册》,加盖本校行政公章后报送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复核。

  (三)复核。

  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于收到本市高校初核通过的材料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复核结果给各高校。

  (四)公示。

  各高校将经复核的人员名单、补贴项目及金额等在校园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补贴条件情况的,进入支付流程。公示有异议,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情况的,不予支付。

  (五)发放。

  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在公示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将求职创业补贴拨入高校毕业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四、时间要求

  本市高校毕业生可于2018年1月至3月内提出补贴申请,各高校受理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后,应当于4月底前完成初核,并于5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或邮政快递)至深圳人才园(受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一楼大厅25号窗口。联系人:王成志。联系电话:88123435)。

  请各高校相关业务联系人加入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创建的“深圳高校沟通群”QQ群(群号:552460762),以加强业务交流和沟通。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2日

  (联系人:郭杰丽,联系电话:82132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