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广泛听取用人单位代表对有关内容的意见,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我局于2016年4月22日上午在深圳人才园5043会议室举行了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本次听证会主要围绕八类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政策方案(《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听证方案)听取意见。
(二)组织形式。
本次听证会采取现场听证会的方式进行。
(三)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听证会举行前,在我局门户网站发布了听证会通告,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参加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等相关内容。听证会通告发布后,共有12人通过网络方式报名,全部确定为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了八类工伤保险行业中的一、二、三、四、五、六、七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代表,所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具有广泛代表性。听证参加人名单确定后,在我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并将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听证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了听证参加人。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记录人及旁听人情况。
听证主持人由我局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师钧担任。
听证陈述人由我局工伤保险处处长高祖明、副处长曲继红、科员蔡芳模,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综合业务处张莉、征收与社会保险关系处沈泽炫担任。
听证记录人由我局政策法规处科员李帆担任。
本次听证会设旁听席,申请旁听人员1人,听证会当天缺席。
(五)听证会举行过程。
本次听证会于2016年4月22日上午在深圳人才园5043会议室如期举行,应到听证参加人12人,实到12人,符合规定。听证会举行过程如下: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及参加人员名单等事项。
2.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具体内容、依据和有关背景等。
3.听证参加人按照顺序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
5.听证参加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就听证参加人的观点和意见进行简要总结,回应听证参加人的关切。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和听证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确认。
二、听证参加人对听证方案的意见及建议
12位听证参加人就“听证方案”充分发表了意见,普遍认为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听证方案符合国家和省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要求,对“听证方案”无反对意见。听证参加人对听证方案的主要意见及提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6名听证参加人感觉其单位的新基准费率高于现执行费率。其中,家具制造业、建筑业的2名听证参加人认为所属行业比较低端,工伤事故率可能高,转型升级比较慢,越低端、越辛苦的企业的工伤费用更高,建议考虑行业特色降低费率
(二)4名听证参加人表示期待新的八类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浮动政策的出台。
(三)1名听证参加人建议八类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浮动周期设定为半年。
(四)1名听证参加人感觉我市的社保费率包括工伤相比全国其他省市来说,是最低的。1名听证参加人认为深圳的社保都是走在前面。
(五)一些听证参加人对八类工伤保险行业浮动费率政策的出台时间、行业划分依据及调整周期和工伤预防等其它事项进行了提问。
听证陈述人针对上述意见、提问逐一进行了认真解答。
三、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关于部分听证参加人感觉其单位的新基准费率高于原执行费率的问题。
1.分析。主要是由于听证参加人将其单位对应的新基准费率与目前实施了阶段性降费政策和浮动费率政策后的执行费率(以下简称“现执行费率”)进行比较,而不是与2015年10月阶段性降费之前的行业基准费率进行比较。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费率政策调整的规定,听证方案拟定的是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应当与2015年10月阶段性降费之前的行业基准费率进行比较。按此对比,听证方案中96类国民经济行业的基准费率均比2015年10月阶段性降费之前所对应的三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调低。
若将参保单位对应的新基准费率与“现执行费率”相比,部分参保单位的新基准费率确实会比“现执行费率”高,这是因为“现执行费率”最低可低至2015年10月阶段性降费之前基准费率的25%。“现执行费率”是在原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施了阶段性降费政策和浮动费率政策后的执行费率。按照阶段性降费政策,工伤保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参保单位的基准费率统一下调50%,再实施浮动费率。按照浮动费率政策,参保单位的执行费率最低可以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因此,参保单位的“现执行费率”,在阶段性降费期间最低可低至2015年10月阶段性降费之前基准费率的25%。
2.处理意见。根据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实施情况,将于2017年制定实施八类工伤保险行业浮动费率政策,进一步降低工伤预防好的参保单位费率。浮动费率政策实施后,二类至七类行业最低可以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二)关于家具制造业、建筑业的听证参加人认为所属行业比较低端、工伤的事故率可能高,越低端、越辛苦的企业的工伤费用更高的问题。
1.分析。主要是由于工伤保险是按照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施行业差别费率,而这两类行业属于八类行业中的五、六类行业,工伤风险程度较高,导致其相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也较高。
2015年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总原则,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五、六类行业由于其工伤风险程度较高,所以国家规定的五、六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也较高。
2.处理意见。在听证方案中已充分考虑了五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程度较高、基准费率较高、参保人数占比较低的因素,本市五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标准统一下调40%执行,比一类至四类行业多下调了10%。按听证方案,四、五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63%、0.66%,五类行业基准费率仅比四类行业高0.03%,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五、六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已无再同比例下调的空间。
(三)关于八类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浮动政策的问题。
1.分析。制定八类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机制,需要充分考虑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实施的实际情况。我市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待实施一段时间后才能评估其实施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八类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此外,按照国家规定的“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也需要待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实施一段时间后才能实施八类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浮动政策。
2.处理意见。根据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实施情况,将于2017年制定实施八类工伤保险行业浮动费率政策,进一步降低工伤预防好的参保单位费率。浮动费率政策实施后,二类至七类行业最低可以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四)关于将八类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浮动周期设定为半年的建议。
1.分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即国家规定的费率浮动周期为一至三年。将费率浮动周期设定为半年,不符合国家的规定。
2.处理意见。不予采纳,在制定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时,充分考虑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实施的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周期(一至三年)范围内,科学设定本市费率浮动周期。
专此报告。
附件:听证笔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