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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6-20 09:41:00

  深人社规〔20144

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关于2014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5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1411日起,调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131231日前已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按照2013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2974元的5%(即149元),加上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5%计发(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四舍五入”,以元为单位计算

  纳入以上普调基数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历年累计的高级职称专项津贴、高龄津贴,也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生活补贴、过渡性补贴、工龄补助、生活补助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二、发放高龄津贴。对在201411日后年满70周岁(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90元;对在201411日后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对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31231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90/月(含90/月)的,加发10元;低于90/月的,补齐至90/月。对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31231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190/月(含190/月)的,加发10元;低于190/月的,补齐至190/月。

  三、201411日至2014630日期间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标准按照上述一、二项规定执行。

  四、对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继续按原标准发放高级职称专项津贴(含2014年新退休的企业高级职称人员)。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本市调整后的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本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后,原2013年底前退休、仍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社会医疗保险费也相应增加。但201111日起新增的高级职称专项津贴、高龄津贴不计增社会医疗保险费。20141月后退休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险费不再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七、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