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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2-20 17:05:00

  深人社规〔2019〕11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区财政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深圳市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和《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5号),结合实际,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9日

  

  

  深圳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深圳市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和《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指以企业为主导,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方式,共同承担员工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 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借鉴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先进经验,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以企业用人需求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企校合作,构建“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技能人才培养新模式,加快建设适应现代产业体系发展要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为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导全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负责信息系统的开发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的经费保障工作。

  区人力资源部门(含区职业训练中心,下同)负责辖区内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学徒培养申报受理、备案审核、补贴发放、指导检查、考核监督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的经费保障工作。

  第二章 培训备案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结合辖区产业用人需求,确定并公布各区年度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的职业(工种)目录、学徒总名额。每家企业每年新申请学徒人数不超过本区当年学徒总名额的50%。

  学徒培养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区重点产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可培养技师。中高级技术工人培养期为1至2年,技师培养期1至3年。

  第六条 申请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计划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三)重视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了较完善的职工培训制度;

  (四)具备与学徒培养目标相对应的企业导师、培训场地和实训设备。

  第七条 学徒培训对象由企业在本单位年满18周岁,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员工(不含劳务派遣员工)中自主确定;但是,不得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确定为学徒培训对象:

  (一)已在本市领取与学徒培训项目同一职业(工种)相同及以上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已在本市参加同一职业(工种)相同及以上等级的学徒培养计划;

  (三)本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已备案且尚在培训期内的学徒;

  (四)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全日制在读学生;

  (五)已申领困难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或者已列入培训计划的员工。

  第八条 企业自主确定合作学徒培养的培训机构。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市技工院校或者职业院校;

  (二)由广东省、本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或者同意备案,办学地址在本市内且经评估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

  第九条 企业参与新型学徒培养计划的人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家企业每年新申请培训学徒人数不超过本企业员工总人数的20%(以申报时企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人数计算,下同);

  (二)按照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划分班级,每个班学徒人数不超过30人。

  第十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每年公布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计划的申请期限。企业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计划,并提交营业执照。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经总部授权后,也可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在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实施新型学徒制的基本条件,学徒培养计划的完备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综合评审。

  各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优先扶持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健全、技能劳动者规模较大的企业开展学徒培训。同等条件下,已开展首席技师培养、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在年度企业新型学徒培养限额内确定列入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计划的企业和学徒人数,并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列入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计划的企业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后按照以下要求健全新型学徒制基本管理制度:

  (一)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养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

  (二)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内容;

  (三)与培训机构共同制定学徒培养方案,明确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和工匠精神等培训内容和学习任务进度安排,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强化真实环境实训;

  (四)建立企业导师制度,每个班指定3名以上优秀高技能人才承担带徒任务,指定其中1名负责牵头的企业导师为首席技师;

  (五)健全完善新型学徒制相关的培训、薪酬、投入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备,合理保障学徒在培训机构和企业内部的学习时间。

  第十三条 列入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计划的企业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学徒培训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

  (一)学徒培养方案;

  (二)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学徒花名册(各区人力资源部门通过社保信息核实企业与学徒的劳动关系);

  (四)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第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到企业实地核查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并重新提交备案材料。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第二次核查评估,合格的予以备案,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学徒培训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按照培养计划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工作。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六条 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当采取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工学交替的方式组织学徒培训,全面应用基于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

  企业应承担学徒培训的主要职责,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实操训练。培训机构应当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强化学徒的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符合学制教育条件的培训机构,可根据企业生产和学徒实际需求,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采取弹性学制、学分管理等方式,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企业和培训机构可以结合生产和学徒生活实际,应用“互联网+”远程培训等模式。

  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期内完成学徒的全部培训任务,并合理分配各年度的培训任务比重。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备案的培训方案组织备案学徒开展培训,不得擅自更改培训内容。各相关企业、培训机构要及时报告反馈学徒培训动态;对学徒离职的,应于学徒办理离职手续后15日内将离职情况报告至备案区人力资源部门。企业应当将学徒按不同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单独编班,不得混编。

  企业应当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学徒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区人力资源部门检查监督,配合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为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发放带徒津贴。

  企业向合作培训机构支付的学徒培训费用,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以及企业自主评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学徒培训期满,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确定的考核方式和标准对学徒进行考核评价。

  企业负责组织学徒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者结业(毕业)考核;已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企业自主组织开展结业(毕业)考核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派员监督,并指导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和评价规范。考核合格的学徒,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共同颁发学徒培训合格证书。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确定证书样式和编码,并生成电子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学徒,可以在1年内参加1次补考。

  第四章 培训补贴

  第二十条 学徒培训补贴标准为,四级(中级工)或者同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5500元/人/年,三级(高级工)或者同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7000元/人/年,二级(技师)或者同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8500元/人/年。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学徒培训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按照就业补助资金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根据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徒人数及其培训技能等级,向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学徒培训补贴。企业可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学徒培训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预支20%的补贴金额。区人力资源部门对企业预支补贴申请进行审核,于受理之日次月15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企业名单统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于公示结束之日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预支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企业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完成全部培训和结业考核任务后2个月内,可以向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补贴资金余额。申请补贴资金余额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申请表;

  (二)培训合格学徒花名册;

  (三)每个班次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四)合作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五)学徒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于受理之日次月15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企业名单统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于公示结束之日次月月底前按照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余额拨入申请企业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企业可申请补贴资金总额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计算,扣除已预支补贴资金额后为补贴资金余额。已预支补贴资金额大于可申请补贴资金总额的,企业应当在培训期限结束3个月内退还差额。

  第五章 监督与激励

  第二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检查,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存在逾期未退还补贴差额、骗取或者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贴资金,并录入企业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型学徒培养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学徒培养规模大、质量高、效益好的企业、培训机构,优先扶持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优先推荐高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单位等;对优秀企业导师,优先扶持建设技师工作站或者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各区可以制定配套激励政策,对成效显著的企业、首席技师、企业导师、培训机构进行奖励补贴,并做好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学徒培训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各区(含国家、省、市下达)就业补助资金或者符合国家、省、市、区规定的其他资金渠道列支。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宣传发动、企业指导、专家评审、过程监管、考核监督、后期评估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0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