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0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日
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0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制定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0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申报人相关条件
(一)申报人身份条件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2.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3.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不包括受养人)。以香港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为准。
4.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
5.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6.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7.海外华侨。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居留凭证和出入境记录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二)申报人工作条件
1.申报人在深圳市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2)由境外雇主派遣,境外雇主与深圳市接收单位签订了派遣合同。
(3)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并与深圳市纳税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
2.申报人2020年在深圳市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
3.申报人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且2020年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工作天数满90天的,可通过该单位申报,该单位应予以配合。
(三)申报人资格条件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国家、省、市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
3.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4.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5.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6.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公共卫生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以及医疗卫生技术骨干人才。
7.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8.在深圳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以上第1-3条款以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为准,相关证书有效期不作为申请限制条件(被撤销的除外);第5-8条款所述“科研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等由单位自主认定,以申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
(四)申报人纳税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纳税,且在深圳市已纳税额大于测算税额(详见“个人所得税补贴计算方法”)。
2.须授权同意受理机关向相关部门查询纳税信息。
(五)申报人其他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近5年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2)在境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5)经查询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2.申报人2021年度未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之一:
(1)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2)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二、申报单位相关条件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机构。
2.遵守法律法规。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近5年内存在不依法纳税行为记录的。
(2)在经营异常名录内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5)经查询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申报单位其他条件
申报人按照第一条第(三)项第5-8条款申报的,其申报单位应当符合条款所述条件(详见“相关名词释义”)。
三、个人所得税补贴计算方法
(一)在2020年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深圳市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深圳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2.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根据税法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应以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3.“测算税额”是指申报人在深圳市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2020年测算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即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二)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三)申报人申领过2020年批次深圳市、各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实际个人所得税补贴额需扣除深圳市、各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总额;个人所得税补贴额低于深圳市、各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总额的,不予补贴。
(四)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
四、申报审核程序
申报人、申报单位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地址: http://tyrz.gd.gov.cn/)注册用户,个人用户需进行实名验证。
(一)个人申请
申报人于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补贴申请,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已纳税额,提交相关材料,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工作单位审核。
申报人身份信息应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所使用的身份信息保持一致。申报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须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并档后申报,并提交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申报人对应纳税所得额、已纳税额有异议的,可联系辖区税务部门进行确认。
(二)单位申报
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申报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说明、承诺后,于2021年9月30日前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申报人以个人劳务申报的,无需通过单位申报(已纳税额中包含工资、薪金所得的,须通过单位申报)。
(三)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补正。申报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按照容缺受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质审核
受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核期满前告知申报人,审核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受理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调查、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
(五)补贴核算
资质审核通过后,列入拟发放补贴名单。受理机关依据计算规则再次核算补贴金额并告知申报人。
(六)异议处理
申报人对补贴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在申报系统提交补贴金额重新核算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45日内完成核算。核算后有差额的,应予以修改后告知申报人。申报人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未对补贴金额提出异议的,受理机关按流程发放补贴。
(七)补贴发放
受理机关对照发放名单和核算补贴金额,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补贴业务由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前海合作区财政、人力资源、税务等部门按职能负责。其中,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业务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各区税务部门负责税务数据的核实工作;各区财政部门配合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补贴业务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申报人、申报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申报人、申报单位所作出的书面承诺,受理机关有权进行信用监管和事后稽核,申报人、申报单位应配合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如查实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参照上述方式处理。
(四)符合2019年纳税年度个税补贴申报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本次申请期限内提出补办申请,申报人、申报单位资质条件以《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为准。
(五)本申报指南自2021年8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2020年纳税年度内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按照本申报指南执行,《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深人社规〔2020〕7号)同时废止。
六、相关名词释义
(一)“重大创新平台”:指深圳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
(二)“高等院校”: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三)“科研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由国家、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医院”:指依据《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深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五)“公共卫生机构”:指深圳市、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卫生机构。
(六)“重大纵向课题”:指国家各部委、广东省和深圳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属重点、重大、国际合作的项目课题。
(七)“总部企业”:指依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总部企业。
(八)“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指2020年度《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内的企业及其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一级分支机构。
(九)“高新技术企业”: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依据《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20年纳税年度内有效。
(十)“大型骨干企业”:指深圳市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并经广东省认定的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十一)“上市企业”:指在世界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总部。
(十二)“‘专精特新’企业”:指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十三)“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机构:
1.近3年内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发展改革专项资金支持,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名单为准。
3.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具体指依据《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2020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4.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5.获批准组建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依托企业,具体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认的2020年纳税年度企业名单为准。
6.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2020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文化企业百强名单内的企业。
7.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2020年纳税年度机构名单为准。
8.深圳市优势传统产业企业,指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具体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的推荐企业名单为准。
9.现代服务业企业,指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具体以深圳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地方金融监管等行业(产业)主管部门,前海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提供的推荐企业名单为准。
(十四)“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指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学术访问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不少于12个月,且取得国外长期(5年及以上)或永久居留权、未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回国工作的中国公民。
(十五)“海外华侨”:指已取得住在国长期(5年及以上)或永久居留权,并曾在住在国连续居留满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或尚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的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十六)“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合法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或以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和会计师等身份提供专业性劳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