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4月2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2〕080100025号。因你单位商事主体登记地址及经营地址变更,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杜奇峰(身份证号码:430725198709******)于2021年11月29日在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6号线六联村站项目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1年11月30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右侧中指末节骨折,受伤部位是右手。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职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作出如下决定:认定该情形为工伤。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