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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规划(2011—2015年)

来源: 发布日期:2013-12-09 16:11:24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的作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规划(2011—2015年)》,主要阐明“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指导未来五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

  一、规划背景

  标准化是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重要技术支撑。“十一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工作取得突出成绩。截至“十一五”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已颁布国家标准15项,行业标准231项,标准制(修)订成效显著。但是,从整体上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标准数量较少、标龄较长、标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还不能适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十二五”期间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在未来五年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为导向,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主线,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加大标准宣传贯彻力度,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进程,有效发挥标准化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基础保障作用,为开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三、基本原则

  (一)整体推进。着眼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整体性,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努力做到各个领域标准化工作相互协调、全面提升。

  (二)适度超前。促进标准化工作与事业发展、科技创新相结合,提高标准的技术含量和前瞻性,支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未来发展。

  (三)重点突破。集中力量尽快制定一批工作中急需、质量水平较高的标准,为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发展提供保障。

  (四)务求实效。把标准的应用效果作为标准化工作重要评价指标。加大已制(修)订标准的推广实施力度,通过宣传培训、试点示范、督促检查等多种手段促进标准的落实。

  四、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一)制(修)订一批重要标准。制(修)订146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覆盖所有重点领域,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相辅相成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

  (二)提升标准实施水平。通过加强宣传贯彻、开展试点示范、督促检查等方式,建立常态化、可量化、制度化的标准实施机制,启动一批标准化试点,标准化技术支撑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推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或明确标准化负责机构,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

  五、主要任务

  (一)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

  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加快构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险等业务领域的专项标准体系框架,及时指导标准化工作实践。

  (二)推动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

  制定业务支撑标准。以社会保障一卡通为重点,制定相关信息资源、安全及应用标准,为发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提供技术保障,推动建设覆盖全国、联通城乡、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

  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领域标准。制定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等规范,整合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标准;制(修)订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条件、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社会保险基础工作平台和经办业务标准,提升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和效率。

  (三)加大标准复审力度

  对现有标准开展复审工作,对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优化标准结构。

  建立标准复审的常态工作机制,使复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龄控制一般在5年以内。

  (四)构建标准实施推广机制

  加大标准宣传贯彻力度,通过召开动员会、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内部的标准化意识;利用网站、报刊等媒体,加大标准化工作对外宣传力度。

  制定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管理办法,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提高标准实施质量。

  (五)支持和引导地方标准化工作

  加强对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推动指导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标准化专门机构,通过专家指导等方式,确保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间的配套与衔接,积极引导各地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

  (六)逐步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

  选择一批公共服务机构作为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广,通过示范作用全面带动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

  部属业务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标准化工作计划,推动规划的贯彻落实。

  (二)强化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

  适时建立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人事考试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秘书处日常管理,优化委员专家队伍,保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效运转。

  (三)培养高素质标准化人才队伍

  把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公共服务机构和企业的专家聚集起来,建立标准化专家库。每年举办标准化培训班或研讨会,普及标准化知识,尽快在系统内形成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悉标准化工作的骨干队伍。

  (四)拓宽标准化工作经费筹措渠道

  加大财政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支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导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拓宽标准化工作资金来源渠道。

  (五)开展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

  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基础理论和重要领域国际标准跟踪研究,对拟制定的重点标准开展预研究。探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工作方法,总结相关经验并形成理论研究成果。

  (六)广泛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

  建立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发达国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信息交流与合作渠道,跟踪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发展动向,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