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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第20220713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7-26 16:04:10

王传启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20220713号《关于将服务型、技能型人才纳入人才评价体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

  (一)针对“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建议的答复

  2020年7月,我局制定实施《关于我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8号),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企业开展自主评价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并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到按要求完成评价的企业。2022年6月,我局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2〕23号),将企业自主评价事权进一步下放各区,推动辖区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我市坚持推行“四个自主”,不断创新企业评价。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我市各级各类企业备案成为评价主体,自主开展技能人次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截至2022年6月底,我市共有备案企业67家,开展企业自主评价47906人次,新增职业技能等级证书39244人次。一是企业自主确定评价范围。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主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职业(工种),自主确定评价的职业(工种),支持企业参与新职业开发工作。目前,备案企业评价涉及近百个职业工种,覆盖产业工人数十万,今年华为申报的“数字化解决方案设计师”新职业已获人社部通过。二是企业自主设置职业技能等级。企业可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形成自身特色的评价等级结构,建立职业技能成长通道。三是企业自主运用评价方法。企业可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灵活运用过程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四是支持企业开发标准规范。企业可根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进行适当调整。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可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深化职业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二)针对“落实服务型、技能型人才社会地位”建议的答复

  服务型、技能型人才是“民生工程”及“中国制造”的重要基础,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市已将“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并提出“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在人才落户方面,目前我市人才引进迁户采取核准制方式办理,符合相关要求即可“秒批”落户,且已将技术、技能型人才纳入核准范畴,对于技术型人才的最低要求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中专以上学历,技能型人才的最低要求为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技术、技能型人才落户要求在国内主要大城市中已较为宽松。

  目前,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高等教育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可通过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落户深圳。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或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或在国家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均可直接申请办理在职人才引进入户。包括服务型、技能型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还可凭其取得的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技能竞赛获奖荣誉、在深参保年限等,获得一定的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通过人才引进积分入户渠道审批引进落户深圳。

  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优化及完善有关政策。

  (三)针对“实施服务型、技能型人才安居工程”建议的答复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2014年我市修订出台了《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第273号,以下简称273号令),逐步加大人才安居力度。2016年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和《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进一步优化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等措施。

  符合条件的人才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渠道获得住房保障:一是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有关规定,以家庭为单位轮候申请公租房和安居型商品房。二是根据13号文的市、区职责分工,由所在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定向分配公租房或人才住房,再由单位出租给符合条件的职工;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在站博士后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人才住房。三是根据273号令,经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并享受相应的优待和优惠。四是支持单位通过利用自有用地自建住房等多种形式解决本单位人才的住房困难。

  人才安居政策实施以来,总体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为深圳提升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据统计,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已累计面向各类企业定向配租人才住房约7.6万套,为支持企业发展、助力人才安居提供了较有力的保障。

  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以下简称国办22号文),提出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办22号文,及时优化调整我市住房保障体系。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23号),明确我市与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全面衔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供应。

  目前,市住房建设局正在牵头制订《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在新的住房保障体系框架下,各类人才主要通过个人轮候或单位定向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共有产权住房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二、办理实效评估类别

  经综合评估,你们提出的建议办理实效评估类别建议确定为A类。

  感谢你们对服务型、技能型人才评价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6日

  (联系人:尼广鹏,电话:88123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