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函〔2019〕909号
A
尊敬的陈雪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率先在国企中延长知识女性生育假、男女同龄退休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就提案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
(一)针对延长知识女性生育假建议的答复
关于女职工生育假期天数,目前我市执行的是2016年9月29日修订完成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这一奖励假天数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属于较高水平(北京上海生育奖励假天数均为30天)。该条例是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我市人社部门无权修订。
(二)针对男女同龄退休建议的答复
确定法定退休年龄及延迟退休时间是国家事权,我省、我市及我局均无“确定男女同龄退休”等事项的职权。现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如确有工作需要的,经用人单位向市社保机构申请(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确认),可办理延期退休手续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即在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时,我市并不反对国企知识女性继续工作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三)针对加强监控建议的答复
我市劳动监察机构历来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已采取多项措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如依托劳动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工作,加大日常巡查执法力度;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时期社会热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活动等。
二、办理实效评估类别
经综合评估,您提出提案办理实效评估类别确定为A类。
感谢您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