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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190806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17 18:44:33

  深人社函〔2019〕652号
D
何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扩大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比重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规定: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
  从以上法规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的设计权在国家。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权在省级,由省级政府将各地可投资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后,统一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授权的机构”目前已明确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也提出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后,国家将统筹、全面考虑全国养老金支付压力问题。
  综上,在国家现有法律框架下,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仅能按照广东省统一安排进行委托投资,不能自行确定投资额度、投资机构、投资范围、投资比重等。社保基金按规定委托投资后,相关投资事项由受托机构按规定进行管理。
  目前,广东省已加快委托投资步伐,届时,我市将积极参与,努力更好的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
  今后,我们将密切关注国家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改革动向,并在法制框架内尽可能提升我市社保基金整体收益水平、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
  二、办理实效评估类别
  经综合评估,您提出的建议办理实效评估类别确定为D类。
  感谢您对我市社保基金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