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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190580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17 18:41:54

  深人社函〔2019〕672号
A
刘亚菁(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建立劳动案件多部门同步立案查处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
  (一)针对完善相关立法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强对恶意欠薪罪释法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不能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但是,市人大常委会将认真研究,适时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该项修法建议。
  关于扩大欠薪垫付的适用范围和垫付比例方面,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劳动者保护问题,考虑将《深圳市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修订纳入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你们关于扩大欠薪垫付的适用范围和垫付比例方面的建议将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
  (二)针对推进建立劳动案件多部门同步立案查处机制建议的答复
  关于制定劳动、公安、安监、市监等部门同步立案查处机制方面,目前我市人力资源部门和公安部门之间已经建立起成熟完善的执法协作机制。2012年9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公安局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出台《关于建立联合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长效机制的工作意见》,正式建立起相关长效联动合作机制。2013年9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与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意见》。在推动区级法院、检察院、人力资源和公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公安机关对特殊案件提前介入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2014年4月,市委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建立联合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联席会议的通知》,建立了由市委维稳办、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办等十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2018年11月,省公安厅治安局组织全省治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下发省级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取证标准。2018年,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92宗,其中公安机关立案68宗,刑事拘留42人。
  针对“欠薪不逃匿”类案件,2015年11月5日,由市政法委牵头,召开了全市打击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联席会议,针对“欠薪不逃匿”类案件,就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统一办案标准和相关部门配合达成共识,并形成纪要指导相关部门办案。同时,以一些重点案件为抓手,逐步建立打击“不逃不匿”类欠薪案件的长效机制,如2015年坪山新区公安分局对深圳市龙翔兴实业有限公司不逃不匿欠薪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刑拘;2016年龙岗区公安分局对深圳市宝荷君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以转移资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立案查处;2016年龙华公安分局对深圳鑫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员工工资犯罪行为立案查处。部分区已建立起联合打击以不逃不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长效机制,如龙岗区政法委、龙岗区人力资源局、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和龙岗区公安局于2016年1月20日联合印发了《龙岗区联合打击以不逃不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工作意见》。下一步,我市人力资源部门和公安机关之间将进一步理顺工作衔接机制,完善打击“不逃不匿”类欠薪案件的长效机制,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震慑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部门在查处劳动案件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同时进行查处。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并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深圳市信用网向社会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企业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其载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时将相关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实行信用联合惩戒。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得办理变更和备案事项,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关于公安机关加强对涉嫌恶意欠薪案件的主动侦查方面,2012年9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联合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长效机制的工作意见》制定了五项合作联动机制,其中第二项即为案前联合处置机制,规定对未纳入动态管控的企业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或犯罪事实一时无法认定的案(事)件,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抽调专人组成联合调查组提前进行处置。2012年12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研究制定《打击拒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工作指引》,市公安局于2013年制定下发了《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引》,两部门均对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细化。公安机关在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犯罪过程中,高度重视涉及拖欠工资的不稳定因素,在人力资源部门移交案件前,提前处置涉及的不稳定因素。目前,我市各级人力资源与公安机关之间已建立起专人负责的对口联络机制,确保信息交换、动态管控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关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加强衔接方面,我市检察机关加强检侦衔接,形成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合力。用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全面加强检侦衔接,加大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和引导侦查力度,根据庭审指控需要,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从源头提高侦查机关取证质量,确保依法追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关于司法机关加大对经营者拒不履行判决的打击力度方面,我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严格限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强化检法配合,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法院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和执行信息的共享机制。规范和完善财产刑执行信息查阅、情况通报和信息共享等工作协作机制,为涉及劳动报酬案件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奠定稳固基础。
  (三)针对创建劳资纠纷案件处置绿色通道建议的答复
  我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已对涉及农民工欠薪、重大集体欠薪等案件开辟了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调、快审、快裁”处理原则。2019年,启动了简易速裁程序改革工作,拟探索建立特殊案件的快速处理专车道,进一步健全完善案件分类快速处理机制,确保“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发挥实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宽(时效从宽)二不(不预交受理费、不预交执行费)三快(快立、快审、快执)”审理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规定》,为我市劳动争议案件“绿色通道”提供制度基础。该规定实施以来,通过减轻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担保义务、执行费等),确保在立案、排期、移送、执行等各个审理流程环节对劳动争议案件优先处理,压缩案件流转和处理时限,试行裁判文书简化改革,规范简化二审询问程序等多项举措,对合理缩短劳动争议诉讼周期、减轻劳动者讼累、提高办案效率方面发挥了极大作用。
  另外,关于对超龄人员劳务纠纷开通绿色通道问题,超龄人员与用工单位的劳资纠纷在广东省司法实践中,归属于劳务关系纠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纠纷和劳动纠纷在诉讼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如劳动争议诉讼须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而劳务纠纷诉讼可以直接提起,较劳动争议诉讼而言更为便捷。对于劳务纠纷的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缓、减或者免交,且在诉讼过程中,劳务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在一定程度上亦减轻了劳务提供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负担。另外,根据你们的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接下来将加大调研力度,摸清劳务纠纷案件底数,探讨为劳务纠纷开通“绿色通道”的必要性。
  (四)针对共建多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建议的答复
  为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2018年9月26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等25个部门联合签署了《深圳市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包括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加大劳动保障检查频次、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等26项惩戒措施。备忘录签署至今,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已向签署备忘录的部门移送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25家,并通过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广东”。出台《深圳市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企业信息,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目前,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已与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多个政府部门商事主体数据的互联互通。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推送的企业欠薪信息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信息均已归集到相应商事主体名下,记录在其信用档案中,并在深圳信用网“红黑榜”专栏向社会公示。
  二、办理实效评估类别
  经综合评估,你们提出的建议办理实效评估类别确定为A类。
  感谢你们对保障员工工资支付方面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