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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第20200555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6-03 19:20:32

  A

袁建东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第20200555号《关于新冠疫情影响下加大对餐饮行业的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

  (一)针对减免社保费用建议的答复

  国家、省出台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后,经市政府同意,2020年3月5日,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0〕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落实“免、减、延、降、返”社会保险费减负政策。一是2020年2月—6月期间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个体工商户的企业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失业、工伤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二是2020年2月—4月期间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同时免征其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三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四是2020年3月—6月,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上浮费率档次的企业,暂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五是2020年2月—2021年1月,继续执行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符合条件实行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六是用人单位享受减免政策后仍然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将惠及我市70余万家单位,预计将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保险)212.42亿元,其中养老保险减负202.68亿元,工伤保险2.33亿元,失业保险7.41亿元。该政策在我市迅速及时落实到位,有效缓解企业人力成本支出压力,提升企业复工复产达产的进度和效率,稳定市场预期和发展信心。

  (二)针对鼓励企业灵活用工建议的答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第十四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规定,我局积极落实灵活用工政策,明确实施灵活用工政策的边界,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复产复工的企业或不能按期到岗的员工,在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后,仍不能恢复生产经营或员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允许企业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三)针对发放稳岗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建议的答复

  一是关于发放稳岗补贴。2016年1月11日,我局会同原市财政委出台《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失业保险费的50%。疫情期间,对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由上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2.18%)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对符合申请2019年度失业保险企业稳岗返还的中小微企业,不需要提交任何申请资料(即按省文件相关规定取消依申请),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保大数据系统分析比对导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其进行审核公示,边公示边核实相关条件,并将公示期限由不少于5个工作日压缩为3天,快速将返还资金拨付符合条件企业。二是关于失业保险费返还。2020年1月23日,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号),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一步加大返还力度,按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给予返还。同时,打破常规、迅速行动、联手快办,对申请条件之一的“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采取容缺受理,先审核后补齐材料,并将公示期压缩为3天,简化程序,及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拨付返还资金。

  二、办理实效评估类别

  经综合评估,你们提出的建议办理实效评估类别确定为A类。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