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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第20210683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9-17 16:02:09

胡春华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第20210683号《关于加快将公交驾驶员列入特殊工种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概况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始于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为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和同等工作条件的基层干部,应该退休”。

  1985年3月4日,原劳动人事部依据国发〔1978〕104号文授权,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细化为:“(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同时,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原劳动人事部落实简政放权精神,将特殊工种审批权转授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随后各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参考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高温作业、高处作业等分级标准,制定了22个行业、近7000个工种的特殊工种目录。

  1993年7月3日,原劳动部印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国家将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收紧到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制定事权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市均无权制定相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始终坚持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严从紧把关,2018年12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要求各省市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严格控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范围,各地不得降低标准,自行放宽范围;要求各地加大对提前退休审批的监督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切实保障养老保险基金安全。随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也下发了《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4037号),进一步强调文件精神,并在历次养老保险基金内控稽核检查时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业务列为检查重点。

  (二)我市无权将市内公交驾驶员列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原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明确,交通行业中专业运输企业的长途客货运营汽车驾驶员,连续从事本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可按特殊繁重体力劳动提前退休。

  我市国企改制后,巴士集团不再隶属于市交通运输部门;且公交驾驶员工作范围仅限于市内,而不是跨市的长途汽车驾驶,其劳动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我局专门就此事请示上级人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均不同意将我市公交驾驶员纳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据了解,国内副省级城市、广东其他地市均未将市内公交驾驶员列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此,我市若将公交驾驶员纳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属于跨行业参照、降低标准、自行扩大范围,与国家、省政策不符,存在审计风险,且极易引发其他企业、其他工种攀比,带来新的不稳定因素。

  尤其是,2017年7月1日起,广东省实行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要求全省做到统一政策、统一业务规程等“七个统一”。2018年7月1日起,国家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在此背景下,我市更无权自行制定政策,将公交驾驶员列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目前我市三家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共有驾驶员26044名。其中,55岁以上驾驶员1443人,占比5.54%;50至55岁驾驶员5447人,占比20.91%。鉴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国家从严且逐渐缩紧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为缓解市内公交驾驶员工作辛苦、年纪大难以胜任较长时间的公交驾驶工作等问题,在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方面,我局建议:一是提高其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二是采取达到一定年龄“企业内退”、转岗等办法,期间企业继续为其参保缴费。

  二、办理实效评估类别

  经综合评估,你们提出的建议办理实效评估类别确定为D类。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7日

  (联系人:周彬,电话:8812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