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港澳居民可享受我市公共就业服务。2018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要求将港澳居民纳入当地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目前港澳居民失业前在我市参加社保满1个月的,可通过“线上+线下”办理失业登记并享受相应的职业介绍、开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 2.将港澳居民纳入我市创业扶持政策范围。一是港澳居民在我市创业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最高4.5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场租补贴、最高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二是将港澳居民作为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的重点扶持对象,可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反担保申请个人贷款最高60万元;合伙创业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港澳青年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3.推动港澳居民享受我市社保政策。在深合法就业的港澳青年按非深户籍职工参保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在内地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享受与户籍居民相同的参保缴费财政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参保人可在我市延缴或趸缴,满足缴费满15年后办理退休待遇领取手续。同时,在我市参保的港澳籍参保人,可按国家、省转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4.持续深化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合作,提升粤港澳整体协同创新能力。2018年,印发《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针对深港科技计划项目制定了专门管理办法。2020年,在原“深港创新圈”合作项目的实践基础上,出台《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深港深澳联合资助项目、深圳单方资助的技术攻关项目、深圳单方资助的港澳科研成果产业化项目,并将澳门高校与科研机构纳入支持范围,鼓励深港澳创新主体开展联合攻关,大力支持港澳科研成果在深圳产业化,进一步加强深港澳三地在科研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上的规则衔接。 5.引进港澳高校在深设立科研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青年提供创新资源支撑。支持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浸会大学等6所高校在深设立大学研究院,依托虚拟大学园平台,开展科学研究、联合培养人才,累计在深联合培养各类人才10371名。通过引进高水平科研机构和高素质科研团队,将港澳优势科研资源纳入深圳科技计划体系,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提供更多项目合作机会。 6.简化港澳企业商事登记公证文书。仅收取香港、澳门企业存续情况、有权签字人等结果信息,不再收取原公证文书中的佐证材料。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深港跨境公证文书实时交换与核验系统,实现公证文书在线自助查询。建立深港快速协调联动机制,委托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保存传统跨境商事登记所需的佐证资料,登记机关存疑的公证文书内容,可即时发送港方核查鉴别。 7.委托在港澳的合作银行,为投资者提供深圳商事登记、商务备案等“一站式”服务,减少跑动次数,优化办事体验。银行网点代为收取申请材料、录入信息,转递至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机关开通“深港澳注册易”绿色通道,提供线上远程辅导、线下即来即办服务。目前,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均可提供相关服务。 8.在2020年10月修订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中,将港澳企业在特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由《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四种,扩大为除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允许其以港澳注册登记的企业名义在特区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