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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金隆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0-23 09:15:00

  单位名称:深圳市金隆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沙湖社区南湖工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朱蓉清

  经查,深圳市金隆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张志军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我局已依规定向张志军先行支付36204元工伤待遇,现依法追偿。因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现我局对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深(坪)社稽催告[2019]004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于2019年5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深(坪)社稽偿[2019]第004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的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依法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36204元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传真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坪山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人民路169号2楼,传真号:0755-84133316)。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坪山分局稽核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稽核员:袁晶、谢浩雷,电话:84133316)

  户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基金)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账号:4420150350005911110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