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鑫腾威五金制品厂:
我局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1〕070400337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刘汉强(男,身份证号码:440981199101******)于2019年04月14日在东莞长安工厂车间因日常工作受伤,据申请人提供的诊断书(或病历本)诊断为右手食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受伤部位是右手食指。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3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职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作出如下决定:认定该情形为工伤。
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广东省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