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杨杨:
我局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2〕050000350号)。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陈杨杨(男,身份证号码:341221199105******)于2021年4月23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前海铁路公园地铁A出口颐锦广场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1年4月23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1、左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跟骨开放性骨折、足跟部皮肤软组织脱套伤、足底方肌、拇展肌止点断裂、足部外侧神经第一分支断裂3、左小腿皮肤软组织感染4、小腿损伤5、开放性胫腓骨干骨骨折,受伤部位是左侧小腿。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