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英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2〕070000012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文启俊(男,身份证号码:430281196606******)于2021年4月16日在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20号线一期工程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1年04月03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右前踝撕脱性骨折,受伤部位是右足。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