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改红(410323198104******):
我局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关于撤销“〈深圳市工伤认定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1〕110000053号”的决定》(深人社工认撤决字〔2022〕110000003号)。因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经审核,我局于2021年8月9日作出的《深圳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取得新的证据材料,现决定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次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