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改红(410323198104******):
我局于2022年5月6日作出《深圳市工伤认定时限中止决定书》(深人社工认中决字〔2022〕110000028号)。因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申请办理的关于吕保明的深圳市工伤认定申请业务,经审核,因需要依据司法部门关于吕保明案件的结论材料作出决定,在你提交该材料之前,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的时限予以中止。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次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