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才新:
我单位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深圳市工伤认定时限恢复决定书》(深人社工认恢决字〔2022〕070000059号)。因无法联系到你,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您申请办理的关于彭才新(身份证:420624198007******)的深圳市工伤认定申请业务,《深圳市工伤认定时限中止决定书》深人社工认中决字[2022]070000032号中所缺材料: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意见,经审核,已补充提交。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工伤认定时限予以恢复。
如对本时限恢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