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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排查调处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2-09-10 11:56:42

  深劳社[2004]56号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群体性事件,是指因劳资矛盾引发的、30人(含30人)以上的上访(含在上访途中)、罢工、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围堵政府机关、破坏公共设施或对社会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以及虽不足30人、但情况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排查调处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劳动关系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社保中心)、劳动争议仲裁院(以下称仲裁院)、劳动和社会保险信访办公室(以下称信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以下称监察处)、劳动关系处、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欠保办)等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各区劳动局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   第四条 排查工作   (一)排查责任单位:社保中心、信访办、监察处、劳动关系处是负责劳资纠纷重大隐患排查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各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排查工作,及时收集整理信息,交信访办汇总上报。   (二)排查方法:排查工作采取定期排查、随时排查、专项排查的方法。   --定期排查:各单位对本单位职能范围内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坚持每月开展一次定期排查;   --随时排查:对矛盾纠纷比较突出,问题比较集中的单位根据需要随时排查;   --专项排查: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等敏感时期,对容易引发重大劳资纠纷的行业和相关单位进行专项排查。   (三)排查的范围和分工:   社保中心排查范围:欠交少交社会保险人数超过30人、金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   信访办排查范围:被举报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曾经多次发生30人(含30人)以上集体上访、罢工、游行的企业;   监察处排查范围:劳动监察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或多次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在工资发放监控中发现有严重欠薪行为的企业;   劳动关系处排查范围: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严重劳资纠纷和争议的企业;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但劳资双方仍有较大分歧的企业。   第五条 报告工作   (一)报告形式:各单位要将排查的情况以表格(附后)形式及时送信访办,由信访办汇总后按规定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单位。特别紧急的情况可先口头告知,随后附书面情况;对事态正在发展和处理的重大劳资纠纷案件,要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理结果,信访办接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告上级有关单位。   (二)报告时限:一般情况每月一报,各单位在每月的3日前,将上一个月的排查调处情况通过OA系统报信访办汇总,且实行零告知制度。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每日一报,且实行零报告制度。突发情况要随时专报,即重要情况在4小时内报告,特别重大紧急情况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   第六条 调处工作   (一)调处工作的原则:   对群体性事件的调处,要严格落实“五个一”(一起矛盾纠纷、一位责任领导、一个调处班子、一套调处方案、一个解决期限)的调处措施。并实行首接责任制,即事件不管发生在何时何地,首先接报单位即为第一责任单位,负责了解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当事人双方的情况等,并根据调处工作的分工,立即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前往处理,相关业务部门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赶赴事件发生地点,与接报单位共同处理事件。同时,接报单位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二)调处工作的分工:   对群体性事件的调处,要充分发挥各业务部门的联动作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涉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由监察处处理;   劳资双方发生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的,由仲裁院处理;   既涉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又有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的,由监察处和仲裁院共同处理;   涉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且单位负责人逃匿的,由监察处、仲裁院和欠保办各司其职处理;   因政策性因素引致的,由劳动关系处协调处理;   因社会保险方面引发的,由社保中心与监察处协同处理;   涉及局其它处室业务的,由信访办及相关处室共同处理。   (三)调处工作的操作:   上访人围堵市委市政府机关的群体性事件,信访办接报后半小时内应派员到市信访办或现场,做好上访人稳定工作,引导上访人到我局,根据事件性质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若上访人坚持不到我局,信访办可根据事件的性质,按调处工作分工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到市委市政府或现场处理。相关业务部门接到通知后,上班时间应在半小时内派员赴现场处理;非上班时间,值班人员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   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后,应与接报单位或信访办人员一道,即时介入处理,做好局势稳定工作。对虽属本部门职责,但一时无法处理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局长汇报;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并同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对秩序混乱,有围攻、漫骂、殴打我局处理人员的,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汇报,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按照调处工作的分工,主办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理好群体性事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案情复杂,事实难于一时弄清的处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0天,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七条 事件处理完后,各责任单位应在1天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信访办,由信访办报上级部门。   第八条 各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由各区劳动局或社保管理处参照本办法处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