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信息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日
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以更大力度、更优政策、更好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实施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对民营及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按照中央和省部署,落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落实我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大力清理转供电加价行为,确保终端用户电价零加价。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有效期至2019年年底。失业保险费率由1.5%下调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7%。按省统一部署,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亏损满1年的民营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1%或缓交住房公积金。将小微企业工会费的返还比例由60%提高到70%。确保全市企业年减负降成本1000亿元以上。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可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容积率,经批准利用已建成工业园区内增加自用生产性工业厂房及相应辅助设施的,免收地价。加快房屋租赁管理立法,按片区对厂房、写字楼、出租屋的租金实施分级分类价格指导。市区联动整治“二房东”哄抬房租行为,加强“租金贷”监管,严格控制各类物业租金过快上涨。
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由20亿元增加到50亿元,提高风险补偿贷款余额上限,将受益面扩大至小微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实现新增银行信贷规模1000亿元以上。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将银行业绩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
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100亿元发债增信资金支持,建立企业发债风险分担机制,实现民营企业新增发债1000亿元以上。
加大民营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的上市培育力度。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对企业在境外上市所开展的合规境外直接投资(ODI)的审核备案给予支持。
三、建立长效平稳发展机制
用好100亿元债权资金和50亿元股权基金,缓解我市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让利等措施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设立总规模1000亿元的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将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引导商业银行、券商等股票质权人开展配套授信,不轻易抽贷和平仓。
建立民营企业重大危机预警处置机制,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突发性重大事件,相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建立我市民营企业家市外纠纷及涉诉应急协调处理机制,落实外地执法机关来深办案协查备案和我市企业市外涉诉司法协助制度,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建立民营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服务机制,建立企业海外涉及重大诉讼案件的报备制度和合规管理协调制度,引导民营企业构建合规管理体系。
四、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实施“百千万行动计划”,推动工业企业“小升规”,对首次升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2018年完成新升规工业企业1000家;开展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3年内培育10000家;认定100家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推动成长为中国民营500强和世界500强企业。加大对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的引进、培育和支持力度。对迁入我市的优质上市公司提供针对性支持,对迁入我市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实施“百强企业稳增长行动计划”,及时了解掌握百强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其发展需求优先合理配置资源,支持企业符合产业导向的重大项目在我市投产落地,确保全市产业及工业投资稳步增长。
实施“优质企业扎根行动计划”,为重点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上市公司提供必要的总部、研发和高端制造用地,加快建设总部集聚区,以优惠价格出租或出售;市、区支持优质民营企业联合建设总部大厦。建立面向创新型高成长企业的产业及研发用房支持制度,在政府的产业用房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保障创新型高成长企业的用房需求。
实施“中小微企业上云计划”,到2020年上云企业达到10万家。扩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市级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中,专门面向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五、优化政策执行环境
开通企业投诉受理平台,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安监、消防、环保、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推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的工作制度。严禁无执法权的机构和人员到企业检查执法,对违法的机构和人员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区分一般性违法与重大恶意违法,对于一般性违法,不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不与财政资金申请、融资、开具各类无违规证明等挂钩。支持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正确看待和妥善处置民营企业有关问题,以发展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设立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立集政策咨询解读、企业诉求疏解和代办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企业服务综合机构。扎扎实实落实好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完善市、区、街道领导挂点服务企业工作体系,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服务。
加大对已出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督查力度,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