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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1-28 10:50:48

  深人社规〔2012〕19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22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7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

  02  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03  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和职业介绍机构设立

  03-1  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

  03-2  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

  04  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04-1  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

  04-2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

  05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

  06  颁发《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资格证》

  07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01号  许可事项: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外国人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93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

  (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六)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所需材料:

  1.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及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聘用意向书(原件1份,双方签字盖章),或出资方、公司总部签发的委派书(需写明期限,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原因报告(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1份);

  6.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签名,相应位置贴相片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9.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免提供1、2、3、4项的材料,但投资人需另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公司章程;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免提供1、2、4项的材料,但需另提供相关的任职证明。

  (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证》)所需材料:

  1.已获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提供以下材料: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

  (2)职业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者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同意就业申请人改变身份的凭证〔适用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由于特殊情况申请在深圳就业,经批准获得就业许可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就业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验原件);

  (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或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的免提供,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需另提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代表证》〕;

  (6)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

  2.就业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可免就业许可,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1)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职业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或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本人签名,相应位置贴相片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规格为2寸)。

  3.外国人在本市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需提供以下材料重新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1)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的居留许可(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办外国人就业证的原因报告(原件1份,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与在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原《外国人就业证》注销证明;

  (5)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7)《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签名,相应位置贴相片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规格为2寸)。

  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免提供(2)、(3)项材料,但投资人需另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公司章程;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免提供(3)项材料,但需另提供相关的任职证明;就业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免提供(3)项材料,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需另提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代表证》。

  (三)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所需材料:

  1.《外国人就业花名册》(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的居留许可(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出资方、公司总部签发的委派书(需写明期限,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外国人就业证》原件(需换发新证的应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规格为2寸)。

  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免提供第4项材料;但投资人需另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需另提供相关的任职证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需另提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代表证》。

  (四)补发《外国人就业证》所需材料:

  1.《外国人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外国人就业证》补发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规格为2寸)。

  (五)《外国人就业证》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1.《外国人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外国人就业证》原件(需换发新证的应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规格为2寸)。

  (六)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所需材料:

  1.《外国人就业证》注销或迁移申请函(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的免提供〕;

  3.《外国人就业证》(原件)。

  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新办:《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二)延期:《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

  (三)补发:《外国人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

  (四)年检:《外国人就业证年检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初次就业申请:

  1.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就业申请资料,经批准后凭《受理申请回执》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领《邀请确认函》,或者到市公安部门申请改变就业申请人身份;

  3.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申请人职业签证或者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同意就业申请人改变身份的凭证及相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外国人就业证》;

  4.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证》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

  (二)就业延期申请: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外国人在本单位工作,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就业延期申请。

  十、行政许可时限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办《外国人就业证》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延期《外国人就业证》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外国人就业证》年检、遗失补发、变更、注销、迁移申请事项即时办结。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有效期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上的标注时限为准;

  (二)《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有效期及就业申请人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有效期等。

  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外国人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或职业签证后方可在深圳合法就业。

  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但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缴纳标准:每人每月9元人民币,按就业证签发期限一次性缴纳。

  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文件。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国人就业证》实行年检。《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超过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一年期前30日内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

  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年检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外国人就业证年检登记表》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就业证持有人的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居留许可(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02号  许可事项: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94项;

  (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公布)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所需材料:

  1.《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有效签注页(限于台湾居民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聘用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或者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规格为2寸)。

  (二)香港、澳门人员在深圳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其本人持以下材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就业手续:

  1.《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健康状况证明(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个体经营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规格为2寸)。

  (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到期换发所需材料:

  1.《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到期换发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就业申请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有效签注页(限于台湾居民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任职证明或者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人就业证(原件);

  7.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规格为2寸)。

  香港、澳门人员在深圳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免提供第4项材料。

  (四)补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所需材料:

  1.《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申请书(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本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规格为2寸)。

  (五)《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1.《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如需更换就业证,请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规格为2寸)。

  (六)注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所需材料: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提供以下材料:

  1.《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申请函(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

  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用人单位和就业申请人根据申请事项填写相应表格:

  (一)新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

  (二)到期换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到期换发申请表》;

  (三)补发变更:《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就业申请材料;

  (二)经批准后凭《受理申请回执》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新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理,到期换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1个工作日办理,遗失补发、变更、注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即时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以申请时间为准,同时不得超过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有效期、劳动合同或派遣协议有效期及申请者旅行证件有效期等。

  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台港澳人员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方可在深圳合法就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免费签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但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缴纳标准:每人每月9元人民币,按就业证签发期限一次性缴纳。

  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文件。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和职业介绍机构设立

  03-1号  许可事项: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深圳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86项;

  (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八条;

  (三)《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2002年6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

  (二)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审批表》(网上申报打印,原件1份);

  (二)拟任或已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场所不得在住宅区居民楼、面积不得在50平方米以下,并符合消防安全等规定,其中申请开展现场招聘业务的场所必须在3楼以下,招聘场所的面积在300平方以上;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经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开展人才培训业务的场所必须达到开展培训的规模和要求,如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事业单位须提交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确立机构名称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民办非企业须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审批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才中介机构业务申报系统”申报后自动生成免费打印。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原特区内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原特区外分别由宝安区、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原特区内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原特区外分别由宝安区、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网上欲核后,申请人在网上打印申请表,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在原特区外设立,则直接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报送申请材料;

  (二)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开具受理回执;

  (三)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检查其经营场所、设施,对许可条件进行审核;

  (四)内部审核;

  (五)申请人凭受理回执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

  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1—3月年检,逾期不受理年审材料。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03-2号  许可事项: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批准设立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提请修改〈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议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2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公布)第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二)有3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三)有租赁不少于1年,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其中直接用于业务洽谈、招聘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办公设施,有适于联网的电脑及传真、复印设备;

  (五)有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原件1份);

  (二)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法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如属单位申办的还需提供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事业单位须提交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确立机构名称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民办非企业须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展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场地平面图、场地所在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及场地使用证明(租用场地租赁期1年以上、经房产租赁管理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场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场所不得在住宅区居民楼,并符合消防安全等规定,其中申请开展现场招聘业务的场所必须在3楼以下,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经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开展培训业务的场所必须达到开展培训的规模和要求,如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材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

  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九条;其中第(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该表格可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原特区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原特区外分别向宝安区、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原特区内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原特区外分别由宝安区、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者向人力资源部门递交申办材料;

  (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三)人力资源部门对申报机构的场地、设备进行现场调查;

  (四)对批准设立的机构签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同经营期限。

  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人力资源服务。

  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1月—3月。

  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04号  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04-1号  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设立民办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一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举办技工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技工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技工学校应当符合深圳技工教育发展的需求,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技工学校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置标准按《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粤劳社〔2002〕16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筹设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原件1份);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个人举办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捐赠公证书。

  (二)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3.填写正确的《深圳市民办技工学校设立申请表》(原件1份);

  4.技工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实验、实习设备、设施、仪器配备情况(原件1份);

  8.与主体专业有关的当地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学校的发展规划(原件1份);

  9.由建设部门和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地产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租赁校舍办学的,需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为15年的租约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实施办法列明的筹设申请材料及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技工学校设置审批及其程序的批复》(粤府函〔2000〕614号);《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粤劳社〔2002〕169号)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办技工学校设立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设、申请正式设立。

  (一)申请筹设。同意筹设的筹设期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请正式设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根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筹设: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二)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许办学的批准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无期限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税务登记以及向物价管理部门申报收费标准后,依法面向社会招生,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2号  许可事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职业教育组织。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第十一条。

  (三)《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2002年12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八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四)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场所、设施、设备的设置应能满足不低于200人办学规模的要求;

  2.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五、申请材料

  (一)筹设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原件1份);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个人举办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捐赠公证书。

  (二)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3.填写正确的《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原件1份);

  4.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5.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1份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自有房产的出具《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租赁校舍办学的,需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约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原件1份);

  9.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原件1份);

  11.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中央、各省驻深单位和企业、市国资局直属企业以及市行业组织申请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开展高级工及以上职业培训项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并依法许可。

  (二)其他企业、区行业组织、公民个人申请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按属地原则由办学地点所在区的区人力资源局受理申请并依法许可。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受理机关为决定机关。

  九、行政许可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设、申请正式设立。

  (一)申请筹设。依据全市职业培训发展的需求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对申办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二)申请正式设立。依据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筹设: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二)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无期限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民政行政部门进行非企业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后,方可依法面向社会招生,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职业培训教育教学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评定技能等级的机构。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九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有10名以上具有鉴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及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检测手段等考核条件。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办报告(原件1份);

  (二)申办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拟担任鉴定所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呈报表》(原件1份);

  (五)鉴定所场地、设备清单(原件1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呈报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者提交所需材料;

  (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申办单位的申办资格进行审查;

  (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是否同意设立鉴定所的批复。同意设立的,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标牌。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二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标牌,无期限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许可事项:颁发《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证书》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聘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证书》并予以注册登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须依法聘用注册安全主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四)《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2003年12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

  (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项行政许可审批实施机关的公告》(深府〔2010〕11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初级安全主任申报条件:

  凡身体健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安全主任资格: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3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2年;具有安全工程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大专以上的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1年;

  (二)参加初级安全主任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依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体检表(1份);

  (二)《广东省安全主任任职资格考试申报表》(1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单位工作经历证明(1份);

  (六)考试合格成绩证明(1份)。

  依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八条至第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任职资格申报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参加资格考试;

  (二)受理成绩合格者的申请;

  (三)审核申请材料;

  (四)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资格证》,无有效期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资格证》后,方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依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  许可事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特种作业工作的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电工作业;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三)高处作业;

  (四)制冷与空调作业;

  (五)煤矿安全作业;

  (六)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七)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八)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十)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十一)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项行政许可审批实施机关的公告》(深府〔2010〕11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表》(1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考试合格成绩证明(1份)。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参加资格考试;

  (二)受理成绩合格者的申请;

  (三)审核申请材料;

  (四)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限为6年。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3年申请复审一次。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