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 > 政策法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7-03 18:54:33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加快构建多元化评价体系,全面推动企业自主评价,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在广东省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1727号)相关要求,现就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主体

  有意愿且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可申请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本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主营业务不包含培训、评价或咨询等业务;

  本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市参保的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

  (三)具备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10个工位;

  (四)建有完整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

  (五)具有技能等级与岗位(职位)、薪资相挂钩的规章制度;

  (六)配备专职从事评价工作的管理人员,具有与评价职业相适应的专家、考评人员、质量监督人员,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3名考评人员。

  二、评价范围

  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或者是本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

  (二)技术技能含量较高;

  (三)申报同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工人数不少于50人;

  (四)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

  三、评价对象

  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我市企业可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进行评价:

  (一)在本企业参保的在职职工;

  (二)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我市其他企业参保在职职工;

  (三)在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并由其派遣至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派遣职工。

  四、评价标准

  (一)评价标准包括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两部分。职业能力部分应当充分反映从事本职业应当具备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可以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企业工种岗位需求制定。职业素养部分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等,职业素养部分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制定。

  (二)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职业技能等级原则上分为五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是五级至一级。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本企业相应职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级范围。

  五、评价方式

  企业可灵活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安全生产考察、职业道德评分、工作业绩评定等多种线上、线下培训考核方式,全面考核员工综合素质。

  理论知识考试主要考核从事本职业应当具备的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职业常识,采用集中考试方式或者学分累积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主要考核本职业实际操作能力,可以集中考核或者在工作岗位上考核。安全生产考察主要考察安全意识、安全操作、应急能力,一段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记录的,应当一票否决。职业道德评分主要从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评分,提倡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工作业绩评定侧重考察工艺创新、技术改造、成果转化方面的能力。

  六、工作程序

  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备案

  1.有意愿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我市企业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能鉴定办)提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备案申请,明确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并提交《深圳市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市技能鉴定办自收到申请表当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专家现场评估。审核通过的纳入我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目录,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官网公布。

  已纳入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名单、且有意愿在我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提交《深圳市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后,纳入我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目录。市技能鉴定办不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

  (二)方案编制

  备案企业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职业标准明确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对应制定本企业评价方案,报送市技能鉴定办,经组织专家评估通过后备案实施。备案企业对应评价的职业(工种)信息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官网予以公布,动态调整。备案企业需新增认定职业(工种)的,应当重新申请企业备案。

  (三)组织实施

  1.制定计划。企业应当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计划,具体内容包括评价职业(工种)、时间安排、评价员工名册、考评人员信息等。实施计划应当在开展认定工作前10个工作日报送市技能鉴定办。

  2.实施评价。企业应当按照实施计划落实场地、设施设备和考评人员,规范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并在2年内妥善保管员工评价过程中的文档、录音、视频资料,实现全程留痕,确保评价过程可追溯。

  3.结果备案。评价完成后,企业应将评价结果在本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并在公示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技能鉴定办备案。企业按评价标准和评价计划规范开展评价工作的,该批次评价结果给予备案通过。

  4.质量督导。在企业组织实施评价过程中,市技能鉴定办随机抽取质量督导员,按照企业报送的评价计划随机开展评价过程质量督导。企业应积极配合督导工作。

  (四)核发证书

  企业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自行印制、核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应当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进行编码。对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市技能鉴定办将证书信息上报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统一上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七、监督管理

  (一)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企业承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主体责任。备案企业应当将职工适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相结合,将培训评价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考务管理,建立过程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评价质量,并主动接受市技能鉴定办的过程监督和结果检查。

  (二)备案企业在评价工作中存在组织舞弊、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备案资格,五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的备案申请。对通过备案满一年的企业,市技能鉴定办每年对其开展自主评价的情况进行评估。一年内未组织实施一次评价工作或者已不具备开展自主评价条件的,取消其备案资格,且此后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的备案申请。

  (三)考评人员、考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出现违规或两次以上失职行为的,不得再担任考评人员,考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调离相应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市技能鉴定办应当进一步转变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流程清晰、操作简便的工作指引,根据企业需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对过程督导、事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作出处理。

  (五)对规范开展评价的企业,落实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询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范围。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