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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8-28 20:43:21

  深人社规〔2020〕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28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一门、一网、一次”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以信用承诺的方式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由政务服务系统自动作出审批决定,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采取信用承诺方式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内容。

  申请人不选择信用承诺方式申报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务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收集申请人政务服务相关信用信息,形成信用档案。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依据本办法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

  第五条信用承诺遵循信用申报、审批高效、监管完善原则。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害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依职权对政府政务服务过程中申请人的信用档案进行管理,按照“谁履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政务服务中申请人信用信息的认定和归集。

  第二章  信用承诺的流程

  第七条申请人自愿选择以信用承诺方式申报业务的,应当按要求填写相关申报信息,提交申报材料,并签署《信用申报承诺书》。

  第八条信用申报承诺书文本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统一制作。申请人签署信用申报承诺书,并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申报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所作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将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六)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认为应当列明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申请人业务申报完成后,政务服务系统默认申请人填写的申报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并符合审批条件,自动进行审批(秒批),并将审批结果立即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需要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业务自动办结;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事实不符,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系统自动审批通过后,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申请人签署的《信用申报承诺书》,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核查。

  第三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应用

  第十二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事实不符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应当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诉,补充相关材料。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诉材料进行核实。

  经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事实不符、但在申诉期内补充材料后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核实结果通知10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开信用承诺。

  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确认其失信行为:

  (一)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事实不符,逾期未申诉的;

  (二)未按要求作出公开信用承诺的;

  (三)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事实不符,且补充材料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

  (四)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

  (六)申诉过程中使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应予联合惩戒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申请人存在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失信行为之一的,属一般失信行为,申请人存在前款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失信行为之一的,属严重失信行为,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对于申请人信用档案记录的情况,分别按照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失信惩戒:

  (一)信用档案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在相应的惩戒期限内将不再享受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的“信用申报”“秒批”、“不见面审批”“容缺办理”“无感申办”“压缩时限办理”、预约办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性服务。

  (二)信用档案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依法撤销相关行政审批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推动和完善信用信息报送和查询渠道,将申请人作出承诺、承诺履行情况等纳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相关领域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失信的惩戒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为5年;

  (二)被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为1年。

  惩戒期限自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作出认定申请人存在失信行为之日起算。

  第十六条信用档案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其他失信惩戒限制性规定的,申请人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认定当事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将业务撤销决定、失信结论及相应失信惩戒决定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作出的失信认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