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为做好医疗保险相关工作,我局于2016年印发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25号)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26号)2个规范性文件。2019年,根据机构改革的相关规定,市委、市政府对市级党政机构和职能进行了调整优化,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医疗、生育保险相关职能整合,组建市医保局。我局已不再承担医疗保险职能,有关医疗保险的职权已经转由市医保局行使。
2021年,省医保局根据国家医保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1〕1号)和《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1〕2号),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市遵照执行,文件内容覆盖了我局之前印发的2个规范性文件。由我局制定的上述2个规范性文件现已无继续执行的职权及必要。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机构改革相关要求,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规定,拟决定废止该2个规范性文件。
二、目标任务
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规定,拟决定废止上述2个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25号)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26号)2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
四、其他
废止上述规范性文件后,涉及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