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背景
2018年11月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以下简称国发39号文),针对当前经济运行稳中有变、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的背景,对做好当前形势下促进就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11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8〕114号,以下简称粤府114号文),提出了贯彻落实措施。
二、主要内容
《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根据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结合深圳实际,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做好我市政策创新和衔接。主要内容如下: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主要包括:一是稳定政策并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等成本;二是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三是加强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服务。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二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三是积极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四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三)积极实施培训。主要包括:一是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二是加大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力度;三是强化失业人员培训。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主要包括:一是及时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二是做好困难人员就业托底帮扶。
(五)落实各方责任。主要包括:一是落实各区政府主体责任;二是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三是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四是引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
三、新旧政策差异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采取阶段性降低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等减负举措。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援企稳岗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加强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服务。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扩大自主创业人员对象范围,将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全部在校学生;取消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的户籍要求。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居民纳入本市自主创业人员范围。将初创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范围从户籍人员扩大至所有就业人员。将一次性初创企业补贴标准从5000元提高至1万元。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将市外应届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小微企业(含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范围,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其为招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缴交社会保险的,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50%给予社保补贴。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每年评选一批市级就业扶贫基地,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20万元奖补。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或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工作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从每人2000元提高到3000元。将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从每人1500元提高到2000元。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2/3给予补贴。对设立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的高校,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三)积极实施培训。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区人力资源部门评估合格后,由各区按困难职工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制定发布《深圳市重点产业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对获得紧缺工种目录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员,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3-6个月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参加培训劳动力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帮扶。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般性岗位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对参加青年见习的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其见习期间按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后吸纳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的,将见习单位录用奖励标准从每人500元提高至3000元。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纳入灵活就业补贴范围。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