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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5-11 10:28:36

  一、为什么要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

  答:一是贯彻落实《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通过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工伤风险提高的用人单位上调费率,对不发生或少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下调费率,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切实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二是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进一步下调我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20%左右,一个浮动周期(两年)可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约5.7亿元。

  二、什么是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答: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其中,上两个自然年度是指市社保机构调整浮动费率时的上两个自然年度。

  三、什么是工伤保险支缴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内,市社保机构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免于考核情形除外),占该用人单位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计算所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其中,上两个自然年度是指市社保机构调整浮动费率时的上两个自然年度。

  四、哪些情形免于考核

  为更好发挥浮动费率机制促进用人单位工伤预防的作用,《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范围: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非在用人单位因工受伤的工伤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工伤复发的;

  (八)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老(原)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

  (九)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前已核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

  五、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多久调整一次

  浮动费率由市社保机构每两年调整一次。首次浮动费率调整时间为2018年3月1日,浮动周期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2月29日止,今后以此类推。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满24个月的,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仍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足24个月的,按照其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工伤保险支缴率,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六、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档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不实施费率下浮。

  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七、如何确定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档次

  市社保机构按照以下情形综合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档次:

  (一)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进行考核。

  1.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二档;

  2.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一档;

  3.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其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4.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一档;

  5.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二档。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且符合前款第1项或者第2项情形的,其费率不实施下浮,仍执行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二)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情况进行考核。

  在按照工伤保险支缴率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用人单位持有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可以享受一次再下浮两个费率档次优待;持有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可以享受一次再下浮一个费率档次优待。再下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办法》所指的持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用人单位,是指其整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被评为达到相应的标准化等级,不包括用人单位仅有部分分支机构、部分项目、部分设施设备等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情况。

  (三)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情况进行考核。

  在按照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情况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用人单位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再上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四)根据工伤保险违法违规情况进行考核。

  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1.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2.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3.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的最终浮动费率,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情况、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情况和工伤保险违法违规情况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最低不低于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

  八、浮动费率的公告与救济途径

  浮动费率由市社保局在实施前通过其局门户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告。用人单位在公告期间对费率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用人单位对市社保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该缴费费率。

  九、再次进行费率浮动以什么费率为基础

  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

  十、《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十一、浮动费率调整是否会影响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不会因为浮动费率调整而受到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