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
我市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即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
二、完善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
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的受影响企业在具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条件的基础上,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1.与本企业2018年平均参保人数相比,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企业岗位流失率不超过30%;
上述企业岗位流失率计算公式为:企业岗位流失率=(1-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上月底参保人数÷企业2018年平均参保人数)×100%。
2.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三、6家受影响企业返还资金处理
按照粤人社规〔2019〕42号文关于资金发放的规定,此前按原规定标准并暂发50%的6家受影响企业已发放到账的资金有效,尚未发放到账的,按新的返还标准予以返还。其中已发放到账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给予补齐。
四、建立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的会审机制
市社保机构负责受理、初步审核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并予以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公示后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进行审核;市财政部门按照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返还资金到市社保机构;市社保机构负责将返还资金一次性拨付企业的社保缴费账户。
五、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涉及资金金额较大的,报请市政府审议
结合本市实际,单家企业返还金额2000万以上的报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