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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17 17:26:32

  一、背景及依据

  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是依据《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府办〔2015〕3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执行,该《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经深入评估、研究,从执行情况看,享受费率下浮的用人单位逐年增加,切实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稳定了员工队伍,充分发挥了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社会成效较为显著。同时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要求,全面实现省级统筹时间最迟至2023年底,届时我市将执行省统一规定的失业保险政策。而目前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是基于本市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在省级统筹前,最长的执行期限只有3年。为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使我市失业保险工作继续平稳运行,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没有修改的,制作规范性文件续期通知,并向社会公布”规定,对《管理办法》延期继续执行3年。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费率。市社保机构以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基准缴费费率为基础,根据其上一年度辞退职工比例、失业保险费收支率和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数等因素,决定是否下调基准费率,并核定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二)下调标准

  浮动费率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按下列办法下调:

  1.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没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当年度费率下调20%;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但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费收支率低于10%的,当年度费率下调10%;

  2.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照本市就业政策,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下调的失业保险缴费额为:招用就业人数×10×招用月数×2%×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下调总幅度,超过当年应缴失业保险费40%的,按当年度费率下调40%。

  (三)办理流程

  市社保机构每年1月公示当年度实施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公示期7天。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社保机构提出。市社保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异议属实的,应调整相应费率。

  (四)不下调情形

  1.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得实施浮动费率:未全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未为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未及时报送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名单,致使职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参加失业保险未满12个月的。

  2.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虚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职工信息的,当年度、下一年度均不得实施浮动费率。

  (五)其他事项

  1.本市上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的差额/收入×100%)低于10%的,当年失业保险费率不实行浮动。

  2.实行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于当年2月至次年1月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3.已享受本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不同时享受《管理办法》规定的浮动费率政策。同期已经享受了浮动费率政策的企业,由市社保机构在拨付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时,相应扣除其在缴纳失业保险费时已下调的金额。

  (六)延长期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5〕38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