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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2020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相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14 09:36:11

  一、制定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13号文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其中规定为保证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提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并加强对各地的指导。根据国办发〔2019〕13号文、人社部发〔2019〕35号文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作要求,广东省(含我市)需将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计算口径逐步平稳过渡至广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13号文、人社部发〔2019〕35号文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圳市2020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相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21〕48号)。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计发基数标准

  我市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774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省同期计发基数执行。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我市2020年计发基数重新核定待遇,并补发待遇差额。其中,2020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新计发基数9774元重新计发待遇,如低于原计发水平加上2020年度调整额之和的,仍按原待遇水平发放。

  2.在我市2021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公布前,2021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暂按2020年计发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待2021年计发基数公布后再重核并补发待遇差额。

  3.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适用周期,由原社保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