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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31 18:08:29

  一、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我们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具体内容

  《通知》共七条。第一条科学设置岗位,第二条明确安置对象,第三条规范岗位聘任,第四条保障在岗待遇,第五条实施后续扶持,第六条落实退出机制,第七条其他。主要政策点如下:

  (一)关于岗位设置

  《通知》要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综合考虑本区资金承受能力、就业困难人员规模等情况,确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规模。且要按照总量控制和“谁用人、谁管理、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

  (二)关于安置对象

  只有通过职业培训、企业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方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关于在岗待遇

  按规定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按省《管理办法》执行;“社保补贴”单位缴交部分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个人缴交部分由本人承担(与 2021年6月13日印发的《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保持一致)。

  (四)关于享受期限

  按省《管理办法》执行。

  (五)关于后续扶持

  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各区应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加强职业指导,引导其多渠道就业有序退岗;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招用奖励金不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