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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要哪些程序?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6-10 09:55:59

  答:(一)自主申请。符合规定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到其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或《深圳市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

  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申请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其中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单亲家庭,需提供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以夫妻双方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结婚证。

  以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申请日前3个月内领取“低保”生活费记录的存折。

  以需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申请的(供养人员有多名的,只能有一人提出申请),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申请日前3个月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证明。因申请人户口迁移,被供养人未在申请人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迁出证明或者原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由原派出所盖章确认的原户口簿复印件。

  提出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申请,但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需提供结婚证原在同一户口簿后又迁出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迁出证明,或者原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由原派出所盖章确认的原户口簿复印件。

  以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所居住房屋的房产证或经出租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等证明。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的,当事人本人应当亲自办理。失业登记视同为求职登记。

  (二)审核认定:

  1.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受理初核。社区劳动保障窗口负责受理审核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完备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将申请人情况在社区劳动保障办事窗口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视为初核通过,并上报至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自收到社区劳动保障窗口上报的业务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实行双岗审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承担最终复核工作。复核结果由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申请人本人。复核未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应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通知书》,并注明不予认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