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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施工单位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作为发包方的施工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再依法向承包人追偿。如果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如果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有支付工资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