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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仲裁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
(一)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