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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为方便群众,市劳鉴办将90天最长时限压缩至45天。